为营造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良好社会氛围,本报特开辟《根治欠薪在行动》专栏,邀请相关专家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湖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进行解读。
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之后,《湖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坚持问题导向,对欠薪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为我省实现根治欠薪目标开启了新篇章。近日,市劳动保障监察局相关负责人对《条例》《办法》进行了解读。
明确法律责任促使用人单位履责
《条例》《办法》明确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法律责任,促使用人单位履行主体责任。对违反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也就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向劳动者加付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赔偿金;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代替货币支付工资、未编制并保存工资支付台账、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工资的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等违法行为,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对单位给予罚款的同时,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罚款。
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工程建设领域
工程建设领域是农民工欠薪“顽疾”高发区,《条例》《办法》从源头预防上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实名制登记和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开设专项用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银行账户,建设单位从源头上将人工费用从工程款中剥离出来,拨付到专用账户。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未按约定及时足额拨付人工费用,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等违法行为,《条例》《办法》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对其中一些违法行为还规定责令项目停工、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坚持刀刃向内促使政府投资行为更加规范
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资金不到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条例》《办法》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责令限期足额拨付所拖欠的资金;逾期不拨付的,对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必要时进行通报、约谈地方政府负责人。情节严重的,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对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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